办理条件
1、重庆市户籍;
2、依法登记结婚;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5、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备注: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后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能办理光荣证。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子女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地点
申领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发放证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的相关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⑴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⑵违反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⑷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