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备注: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后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能办理光荣证。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4、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卫健办即可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哪个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发放等工作。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进行两孩生育登记或者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