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3、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1、生育
(1)产前检查308元;(2)自然生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430元;(3)助娩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980元;(4)剖宫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3520元;(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2、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65元;(2)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98元;(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32元;(4)宫腔镜取环术550元;(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7)人工流产。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报销基数以哈尔滨市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