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2、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其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4、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入户
申请满足条件: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应当随直接抚养人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的,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入户
申请满足条件: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和退休人员不受年龄限制)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入户
申请满足条件:结婚且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