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约定提取
1、线上办理。已申报婚姻信息的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租房约定提取签约,职工无须提供任何材料。
2、线下办理。职工除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租房约定提取签约手续外,也可通过临柜方式申请签约,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身份证件。
(2)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
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6、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需提供外地户口证明。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商业贷款约定提取
1、线上办理。已开通在线提取并申报婚姻信息的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职工无须提供任何材料。
2、线下办理。职工除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手续外,也可通过临柜方式申请签约,并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及以下资料原件(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载有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
(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
(1)身份证件。
(2)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3)载有商业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并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该笔贷款相关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签约职工提供)
(4)《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目前支持数据协查的贷款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重庆银行。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缴存人除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也可通过临柜方式申请办理,并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2、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3、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二手房,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5、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房改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房改房,须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6、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拆迁安置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拆迁安置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7、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拍卖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拍卖房的,须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8、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保障性住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首次提取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
1、灵活提取: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2、销户退出提取: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3、租房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①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②租金缴纳证明;
③缴存人已婚应提供结婚证,单身应出具《单身声明》。
(2)租赁商品房缴存人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应提供结婚证,单身应出具《单身声明》。(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4、死亡提取: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2、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复印件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原件;
直系亲属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