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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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上的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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