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深圳地铁、城轨的受关注度越来越高,轨道交通越来越多,站点命名自然也是越来越受关注了。 因此,出台一份深圳地铁等轨道交通命名规范的文件很有必要。
近日,深圳规土委公示了《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分为八个类别,分别为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专业设施名称、建筑物(群)名称、门楼牌号、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本《规则》仅对道路交通设施这一类中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名称的命名进行规范,具体包括列入《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2035)》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跨市域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相关站点。
《规则》对专名可引用的地名进行规定:
1、可选用片区或社区名称命名;
2、可选用有地标功能的城市空间、专业设施和交通设施名称命名;
3、可选用老地名及历史地名命名;
4、可选用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的道路名称命名。
5、国家铁路、城际铁路的站点优先使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市域轨道快线的站点优先使用街道名称命名;普速轨道线路的站点优先使用社区名称命名;
6、两条或两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在同一换乘节点的专名应当统一,一般以先期建设站点的专名为准;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换乘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专名应以国家铁路或城际铁路等上层次线路的站点专名为准;
7、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字数宜控制在2-5个字。
《规则》对一些特殊情形做了导向性规定:
若同一区片内有多个站点,宜采用“区片名+方位”命名;(例如深圳地铁14号线岗厦北站)
若区片名在市域范围内存在重名、同音或近音的情况,宜采用“区片名+街道名称”命名;(例如深圳地铁16号线的宝龙同乐站)
若站点辐射范围内有多个老地名及历史地名,应综合距离远近、知名度大小、历史沿革情况等多个因素考虑;
若道路长度较长,宜采用“道路名+方位”命名。
轨道站名不得使用人名、商业住宅区名称
哪些名字不能用在轨道交通站点上?此次《规则》也专门设定了几个大的“禁区”。
根据《规则》,涉及以下八种情形的字词或符号不得用于站点名字: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的字词;
(三)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四)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地名;
(五)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名称及其简称;
(六)使用人名;
(七)使用商业设施、企业、商业住宅区名称;
(八)站点专名重名、同音或近音。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为重名,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