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在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或调整时调整。
2、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