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流程
1、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本人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登记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合同60日内到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领取材料
1、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加盖单位印章)
2、终止、解除、开除、除名或辞退原件(非本人意愿离职)
3、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印章)
4、免冠一寸彩照2张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注:建议去之前咨询电话023-12333确认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