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
(二)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载物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
(七)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八)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九)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
(十)不避让盲人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十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十三)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除外;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五)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七)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