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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在重庆违规处罚标准按重庆违章新规执行吗

2022-05-23城市文化

  外地车辆在重庆违规,处罚标准是按重庆新规执行。而重庆车辆在外地违规,处罚标准则是按外地的违章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重庆交通违规处罚标准部分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三)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一)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二)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

  (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

  (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

  (八)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

  (二)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载物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

  (七)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八)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九)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

  (十)不避让盲人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十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十三)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十四)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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