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违章罚款减半内容
1、处罚行为包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拒不当场改正的;
2、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3、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等十八项。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在实施的新版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上述老版中原来处罚200元的情况,均处一百元罚款。
其它罚款规定
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
(二)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载物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
(七)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八)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九)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
(十)不避让盲人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十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十三)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十四)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三)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重庆交通罚款新规原文:《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