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其配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二、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主城区缴存职工每人1200元/月(14400元/年)、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28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900元/月(10800元/年)、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21600元/年)。
提取要件
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注意事项
1、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除外。
2、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