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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

2022-05-18城市文化

  根据2016年8月25日出台的《重庆居住证实施办法》,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务工5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投资创业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务工3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1年以上、投资创业1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的、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务工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材料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年满18周岁的需提供在校生子女的《学籍证明》。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1、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2、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6、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年限标准不同,可通过咨询当地派出所)。

  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婴儿父亲和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

  两种特殊情况:

  1、非婚生育(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2)非婚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3)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在国外生育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父母、子女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

  (5)落户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1、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原则上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经动员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儿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被收养人已年满14周岁的,凭捡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关系为非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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