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缴交率不低于5%。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三)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夏区外缴存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户籍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宁夏区内缴存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户籍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
2、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含配偶),在“管理中心”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商贷借款人及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必须一致。
(八)缴存职工购买银川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