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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2021-09-06城市文化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仅限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下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①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 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③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3、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3个月及以上生育津贴补偿条件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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