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二)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三)受托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二)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是以委托人名义接受询问。
(四)需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应提交不动产附图,登记机构存有图纸的除外。
(五)不动产转让涉及证书上记载的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书面材料;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发生转移时,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受让人知晓的书面材料。
(六)已办理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受让人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调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八)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管业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九)申请表格及授权委托书、遗失声明等申请文书可现场领取,也可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ghzrzyj.c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