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中,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校2023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补贴800元: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和特困人员(民政部门评定)中的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离校未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对象:离校1年内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高校毕业生:
低保家庭成员;
本人身有残疾;
零就业家庭成员;
特困救助供养;
残疾人家庭成员;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成员。
划重点:重庆市户籍;进行过失业登记。
三、一次性创业补助:
补贴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注意: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四、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100元,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
全日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2100元/2000元)
非全日制: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适用人群
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40、50人员;
低保家庭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
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残疾人员。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