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备案。
6、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及营业执照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5、结果送达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