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的登记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均为一式一份;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及营业执照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三、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