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办理暂住登记: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居住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民警当场受理并出具《暂住登记凭证》。
证明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②居住住所证明是指租房合同、工厂或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租房携带租房合同即可)。
第二步,申领居住证:
登记满半年(如1月1日登记,则同年6月30日(含)满半年),向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提交申办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验并核发居住证。
申办材料:
申领人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电子照、纸质照均可);
(三)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
(四)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条件的证明材料。(三者选一种即可)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视为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
1、登记满半年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权证明等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2、签订满半年且在有效期内,并载有房屋产权人或者所有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视为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
1、在重庆市近半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2、在重庆市满半年且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由重庆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的证明材料或者有效工作证件等。
申请人提供由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出具的本人在校就读满半年的证明材料或者本人学生证等的,视为符合连续就读条件。
第三步,核发居住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民警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
2、申请材料不全的,民警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