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落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结婚申请迁移入户;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18周岁以下(在校中学生不超过19周岁)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受年龄限制)投靠子女迁移入户;
(四)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在城市地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可申请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
(五)务工经商户口迁移:务工经商者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的;
(六)申报新生婴儿入户: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七)申报收养子女入户: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
办理材料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年满18周岁的需提供在校生子女的《学籍证明》。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1、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2、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6、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年限标准不同,可通过咨询当地派出所)。
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婴儿父亲和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
两种特殊情况:
1、非婚生育(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2)非婚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3)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在国外生育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父母、子女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
(5)落户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1、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原则上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经动员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儿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被收养人已年满14周岁的,凭捡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关系为非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