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200元。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