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不需或不能到处转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企业职工在市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市内流动就业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参保,在新就业(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第二种情形: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参保地会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种情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
第四种情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且放弃补缴的,虽然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各项手续,但是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五种情形: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是什么意思?
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0岁,在不是本人户籍地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将为他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缴费账户。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临时缴费账户应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对于不能办理转移的一次性缴费该如何处理?
转出地应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参保人员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后,是否存在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情形?
一般参保人员发生跨省流动或跨制度流动,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也有部分情况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