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目前重庆公积金中心支持“商转公”,组合贷款属于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所以商业贷款可以转为组合贷款。
组合贷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首套一手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五)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对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提供收入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收入证明月收入金融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
(四)印章齐备且登记合法有效的原《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七)所购房屋契税缴税证明或全款发票;
(八)借款人还款账户,该账户须为贷款申请银行所属个人一类账户;
(九)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3个月);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