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费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办理材料:五险统一参保登记。
一、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申请材料(提供给公司经办人即可)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办理地点:公司税务机关地的社保局。
办理费用:不收费
失业金办理指南
一、办理对象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人员。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银行卡
三、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80%。
四、享受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