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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为

2022-08-03城市文化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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