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种类
1、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3-24月,目前标准1680元/月。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金标准的抚恤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免费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5、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住院治疗的,于治疗终结30日内申请一次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