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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2重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2-08-02城市文化

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手房)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六)已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4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单位在职缴存人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书面承诺,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六)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首付资金在5万元及以内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帐凭据);

  (七)售房人收款账户(售房人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八)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九)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重庆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二手房)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首套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五)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七)已经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八)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八)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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