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费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办理材料
五险统一参保登记。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申请材料(提供给公司经办人即可)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